宋朝恢复的刑法
964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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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清前十酷刑包括但不限于: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弹琵琶,抽肠,骑木驴。十刑并不一定都是满清所发明,但却是清初所用最为频繁,主要用于清初六弊政中的屠城和不服从剃发令的汉族人,尤其是对汉及其他南方民族。“前十酷刑”也只是一个名目,其涉及的酷刑数量也不止是十个,大部分是明清时期发明加工而成的。
武则天发明的骨碎之刑,骨碎之刑非常残忍,比凌迟处死更残忍,是一种听之毛骨悚然的那种刑罚,她也是为了巩固她的统治地位施行的一种刑罚手段。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是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的标志。唐朝修订《唐律》时再一次肯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使封建制五刑达到巅峰。至此,封建制五刑便成了封建社会的永久性的刑罚制度。宋元明清时期仍以隋唐封建制五刑作为其正刑,但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特征也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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