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刑罚加等

原创编辑- 2024-02-13 08:41:24

唐朝刑罚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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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
  2. 隋唐五刑区别
  3. 唐朝六部分别有什么职能,他们是干什么的

[One]、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

〖One〗、主管司法刑狱的便是刑部。刑部又称秋官、宪部。秋官出自周礼,武则天时改刑部为秋官;宪部出自唐明皇天宝12年改刑部为宪部。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式是按省设司。

〖Two〗、在唐代,刑部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其与大理寺、御史台共同执掌整个中央的司法。

〖Three〗、根据律令的明文规定、结合唐代有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史料,刑部有以下司法职能。受诏独立审判案件、参与“三司推事”、对案件进行复核、死刑复奏、参与议刑、录囚、执行殊旨别敕。

〖Four〗、刑部由于受封建制度固有弊端的影响。其在行使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其它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制约。在这种状态下,各种权力之间纵横交错,相互牵制。刑部作为当时司法体制的一部分,其司法职能的行使状况便自然的受到当时整个大环境的掣肘。在前期,刑部的司法职能总体是实际履行的。刑部是作为一个拥有实职的机关存在的。到中后期。刑部的地位逐渐下降、其具有的司法职能便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削弱。

[Two]、隋唐五刑区别

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是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的标志。唐朝修订《唐律》时再一次肯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使封建制五刑达到巅峰。至此,封建制五刑便成了封建社会的永久性的刑罚制度。宋元明清时期仍以隋唐封建制五刑作为其正刑,但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特征也越来越突出。

[Three]、唐朝六部分别有什么职能,他们是干什么的

〖One〗、唐代实行的是三省六部制度,三省六部制的结构如下图所示:

〖Two〗、三省的主要职能是:中书省主要是制令决策;尚书省为执行机构;门下省主要是审查法令。

〖Three〗、六部所属尚书省,各部正副长官称尚书、侍郎,各司的正副长官分别称郎中、员外郎。六部分别为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Four〗、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

〖Five〗、礼部:掌礼仪、祭享、贡举之政;

〖Six〗、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选授、考课、主持武举,以及军令、军籍和中央一级的军训,但并不直接带兵;

〖Seven〗、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隶并平议国家之禁令;

〖Eight〗、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国家农、林、牧(军马除外)、渔业之政,以及诸司官署办公所需纸笔墨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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