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监察制度的论文选题

本站原创- 2024-01-08 21:59:42

唐朝的监察制度的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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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国古代王朝是如何加强监察体制
  2. 汉代录囚制度背景
  3. 古代监察制度其中的:刺史(汉朝);节度使(唐朝);通判(宋朝)是地方监察机构,还是地方监察官名

[One]、中国古代王朝是如何加强监察体制

〖One〗、监察制度是我国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是为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纵观历史,我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大致经历了六个发展时期:

〖Two〗、(一)先秦萌芽时期:以规谏为主体

〖Three〗、早在尧舜时代就有“谏鼓、谤木立之于朝”的惯例。“谏鼓”供进谏者敲击之用,“谤木”以供民众书写朝政的缺失。

〖Four〗、在夏商周时期已出现带有监察性质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就身兼部分监察的使命。先秦时期尚未产生专门的监察机构,所以说这阶段是萌芽时期。

〖Five〗、(二)秦汉形成时期:出现专职监察官

〖Six〗、秦朝时开始设立御使大夫作为中央专门的监察部门,地方上也设置监郡御史以监察地方。汉朝时再中央除了设置御史府外,还设置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一级的监察官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监察史,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此时也出现了给事中、谏议大夫等言官的官职。所以,秦汉时期我国的监察体制开始逐渐形成和建立。

〖Seven〗、(三)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谏官和封驳官逐渐分离

〖Eight〗、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开始直接听命于皇帝,同时废除了司隶校尉,进一步扩大了监察的权利。谏官体系也得到了规范,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Nine〗、(四)隋唐成熟时期:分工明确更加系统化

〖Ten〗、隋朝时候设立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部和外部监察。唐朝在御史台下设立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则分成十道监察区,这样就形成了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同时,又建立中书省、门下省作为谏官体系。可见,隋唐时代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监察机制和体系了。

1〖One〗、(五)宋元强化时期: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逐渐统一

1〖Two〗、宋朝的时候开始设立谏院,地方上设立设监司和通判,直接隶属于皇帝,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构逐渐合一。到了元朝,取朝廷消了谏院,自此台谏合一。同时在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又设提刑按察司,从而使得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逐渐得到统一。

1〖Three〗、(六)明清变革时期:机构统一监察多元

1〖Four〗、到了明朝时期,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这样不仅强化了对六部的监察,也分割了督察员的职能。在地方上又设立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了地方三重监察网络体系。至清朝,将督察员和六科机构合一,强化督察院的职能,同时在军机处设置了“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在宗人府设置了“稽查内务府衙门”,使得清朝中央监察体制呈现出多轨道的特征。

[Two]、汉代录囚制度背景

〖One〗、录囚亦称虑囚。中国封建时代由皇帝或有关官吏讯察囚犯并决定可否原宥的制度。此制始于汉代。《汉书·何武传》记载,何武有“行部录囚徒。”颜师古日:“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汉书·隽不疑传》注)《后汉书·寒朗传》载,东汉明帝“车驾自章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魏、晋、隋、唐、宋等各有录囚之制。《新唐书·刑法志》载:太宗于贞观六年,“亲录囚徒,阂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宋史·刑法志》:“天子岁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录囚也是主管长官的职责,并有严格的期限。唐代由大理寺掌。还有监察御史巡行地方录囚。明清时皇帝一般不再亲自录囚。

〖Two〗、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又称虑囚。西周时期就有司法官吏每年仲春三月省视监狱的制度。西汉王朝建立以后,鉴于秦朝法峻刑残,囹圄成市而激起人民反抗的历史教训,吸取儒家的慎罚思想,对司法制度多有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录囚制度,但当时仅限于州郡刺史太守定期巡视所部狱囚。

〖Three〗、《后汉书·百官志》载:“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注文引胡广解释说:“县邑囚徒,皆阅视录,借鉴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即时平理之。”“录囚”即是上级司法机关定期对下级司法机关结案后对在押犯人进行询问,核实罪状以平雪冤狱的制度。据《陔余丛考》记载:“汉郡县守令皆有专杀权。”“刺史县令杀人不待奏,”但执行死刑需待秋月,故所录之囚多是死刑犯。《汉书·隽不疑传》记京兆尹隽不疑“每行县录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

〖Four〗、皇帝亲录囚徒盛起于东汉,并为历代王朝所重视,从而使录囚制度成为朝廷监督全国司法状况的重要手段。唐代,录囚制度有所发展并趋于完备,皇帝亲录囚徒成为不废之常典,录囚已成为地方长官和狱官的重要职责和实行赦宥的固定制度。明清两代盛行会官审录之制,皇帝一般不再亲录囚徒。如明代每五年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于大理寺审录囚徒,称为大审。会官审录在司法制度史上是审判、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晚期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它与录囚的性质、任务大体相同,是录囚制度发展演变的结果。有的朝代还采取录囚的形式释放大批囚犯。

〖Five〗、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及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刺史录囚,指朝廷派往地方的刺史从事录囚活动,以平反冤狱。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按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总而言之,两汉时期,通过皇帝、刺史及郡守的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也有利于提高地方司法官明法慎刑的自觉性,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Six〗、创设于汉代,指皇帝、刺史、郡守,审录在押的囚犯,检查下级机关的缉捕、审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差错,以便及时平反冤案、及时审决案件的制度。录囚是上级司法监察机关对下级司法行为的监督。

[Three]、古代监察制度其中的:刺史(汉朝);节度使(唐朝);通判(宋朝)是地方监察机构,还是地方监察官名

〖One〗、刺史立于汉武帝时,为地方监察官,汉末成为地方比较高长官。

〖Two〗、节度使为地方军镇长官,立于唐,唐中期后成为地方割据

〖Three〗、通判是宋时为抑制地方文武长官而设的监查官,级别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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