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商税比重
620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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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到天宝年间,户税钱达二百余万贯,地税粟(谷)达一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经和租、调大约相等。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账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阶级矛盾十分尖锐,江南地区出现袁晁、方清、陈庄等人的武装起义,苦于赋敛的人民纷纷参加。这就使得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合理的赋税制度,应当在保障国家税收之余,充分考虑到百姓的实际负担。当现有的赋税制度,不再与实际民情相匹配时,调整赋税制度就是当务之急。唐德宗年间,由于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严重,唐初推行的租庸调制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宰相杨炎的提议下,意图减轻百姓负担的“两税法”应运而生。
〖One〗、两税法是一种比较适应当时情况以及历史发展趋势的制度,他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和大多数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佃户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
〖Two〗、两税法主要按照丁口丁说转向,由主要按照土地和资产征税,这是中国封建经济的新发展在赋税制度上的反应,是封建税制的一个重要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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