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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2025-02-17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宋朝有没有提刑官的问题,以及和宋朝提刑官的职别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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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提刑是指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官名。“提点刑狱”的简称。宋初始设于地方各路。大概就类似于现在的省级的公安厅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负责监察方面的厅长。
〖Two〗、提刑官主要负责的就是他所管辖的区域范围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与此同时,他们还有监管地区内下属官员的任务。提刑官虽在地方管辖,但并不属于地方,而是由中央直接下达政令对其进行任命或免职。
〖Three〗、提刑司原隶属转运使管辖,宋真宗时分出。“提点”就是负责、主管的意思。宋代在“路”(与明清时期的“省”相近)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即“提刑官”、提举常平公事。
〖Four〗、提刑可以核准州县一级的死刑(类似于死刑只需要经过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不需要比较高法核准)。宋朝的法律规定,知县可以决定杖刑,也就是打板子一下的刑法知县可以自己决定了,不用上报。
〖One〗、在宋朝时提刑官更大。“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
〖Two〗、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县可判决;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决,而“提刑官”主要负监督之责;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提刑官”的核准,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比较高审理机构。
〖Three〗、“提刑官”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平反冤狱,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也就是说这“提刑官”有复审权,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
〖Four〗、宋时属开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其他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挂职而没有多少实权的意味了。
〖One〗、宋代的提刑官全称是“提点刑狱公事”,其掌管的衙署为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政府设置在“路”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司法、监察职能,兼管地方人事、财政、民政和军政,可谓“事务寖繁,权势益重。”。
〖Two〗、提刑司的“**”是在司法监察职能确定之后逐步发展来的。
〖Three〗、具体来讲,提刑司管理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Four〗、在人事上可以举荐地方地方官员,使其得以升迁。可以弹劾贪官污吏,使其罢官免职。在财政上提刑司可以征缴催收地方州县部分赋税、监察地方州县的财政账本、监督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户绝、没官财产)、打击专卖物品走私,保证国家税收。管理地方民政主要表现为:主管地方救灾赈济、水利建设、监管农业生产等。
〖Five〗、管理地方军政则是:从提刑司可以管理战马、军器、军粮等军事物资可见一斑。
〖Six〗、因此,提刑司不单单是一个司法机构,更是一个综合的地方行政机构。
关于宋朝有没有提刑官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