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取消封地
642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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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北宋实行的是州—县二级行政区划制度。
〖Two〗、北宋时期人口超过一亿。人多了,政务自然多,不能不增加政府机构。
〖Three〗、第一级为州、府、军、监,为统县政区,与今地级市同。第二级为县、军、监,属县级政区,与今县同。
〖Four〗、另,在统县政区上设诸监司,监司重要者有四种,分别为转运司、提刑司、安抚司和提举常平司,诸监司辖区称做路,因诸监司权位颇重,且对州府有监察之责,故常视为在州府之上的高级行政区。
〖One〗、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
〖Two〗、行中书省,元朝(中统、至元年间)开始实施的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代从至治(1321-1323年)到至正(1341-1369年)。元朝全国四级地方行政制中,首都所在的腹里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及河南,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吐蕃由宣政院管辖。“行中书省”在当时主要作为军事管理,掌管所辖省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
宋朝行政区划,实行州、县二级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继承了唐朝的羁縻制度,也可以算是一定程度上的民族自治。同时在地方设置路,路是直辖于中央并高于府、州、军、监的一级监察区。至道三年(997年),共分十五路(名称上道改为路),后析为十八路,又析为二十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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