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银判
12372023-12-25
很多朋友对于唐朝银判和古代判词三则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公元721年,是唐朝唐玄宗开元九年,是开元盛世
〖Two〗、在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唐玄宗从东北到西北和南方,设立了平卢﹑范阳﹑河东﹑朔方﹑陇右﹑河西﹑安西四镇﹑伊西北庭﹑剑南等九个节度使和一个岭南五府经略使,以统一指挥战守军事。节度使作为边防军事统帅,集中管辖区域的军事、行政、财政大权以巩固边防,维护版图,节度使还解决了之前府兵制度下“命将出师”之后临时职务的行军大总管无法与府兵之间建立兵将相习的封建从属关系这一问题,增强了战斗力。
〖One〗、什么是“比”?《礼记》王制注云:“已行故事曰比。”颜师古曰:“比,以例相比况也,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
〖Two〗、什么是“决事比”?《周礼·秋官·大司寇》注云:“疏云,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
〖Three〗、这与西方的先例制度有些相似的地方,只不过,西方依据的是先前的“判例”,我们的决事比依据的是先前的“故事”,这些“故事”主要见于《春秋》等五经,本身就包含了儒家经义对于其中的是非善恶的“论断”。董仲舒的“决事比”篇幅都很短小精悍,颇有一些“片言可以折狱”的味道。我们重点赏析现存六道当中的三道。
〖Four〗、首先来看“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判”:
〖Five〗、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Six〗、这道判词所涉及的案情是,甲没有儿子,在道旁捡到一个弃儿乙,就把他当儿子养大**。乙长大之后,犯了杀人的重罪,就把犯罪的情形告诉了他的养父甲,甲就把他藏匿了起来。问:甲该当何罪?
〖Seven〗、董仲舒在断词中援引了两条经义。其中一条是引《诗·小雅·小宛》:“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这句话说的是什么意思呢?汉代毛亨传曰:“螟蛉,桑虫也。蜾蠃,蒲卢也。”郑玄笺曰:“蒲卢取桑虫之子,负持而去,煦妪养之,以成其子。”盖古人误认为蜾蠃不产子,喂养螟蛉为子。在后世,人们就用“螟蛉”或者“螟蛉子”比喻义子。
〖Eight〗、可见,董仲舒援引这个经义,是为了对“虽非所生,谁与易之”相比况,意思是说:虽然乙原为弃儿,但甲将其作为儿子养育,也就与亲生儿子没有什么不同了。厘清了“养父子即为亲父子”这一法律关系,就为后面的决狱确立了前提。
〖Nine〗、既然认可存在父子关系,下面的问题就是,父亲藏匿犯罪的儿子,该当何罪?
〖Ten〗、按照秦与汉初的法律,亲属间是不得隐瞒犯罪事实的。例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就载有一个案例:“临汝侯灌贤元朔五年,坐子伤人首匿,免。”但董仲舒并没有援引法律条文,而是援引了又一条经义:“《春秋》之义,父为子隐。”这句话见于《论语·子路》:“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体现的是儒家学说的“亲亲尊贤之道”,这与当时的法律所体现的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的思想形成鲜明对比。
1〖One〗、“引经断狱”,有时是因为“法无明文规定”,所以“引经”,以补其白;有时虽“有法”,而仍“引经”,则是为了“权变”。权衡之后加以变通,“然后有善也”。
1〖Two〗、在本案,法律本有“民人不能相为隐”的规定,如果父为子隐,则应构成首匿罪。但是,这样论罪显然有悖于儒家经义中的“亲亲原则”,如果机械司法,势必造成“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的后果。
1〖Three〗、因此董仲舒引经义而“权变”,裁判“父为子隐”的甲“诏不当坐”。虽然这在今天看来,不无“违例以从情”之嫌,但在当时,统治阶级就是要以儒家经义对原本是由法家立法的秦汉之律予以“权变”,以更好地维护统治秩序。
1〖Four〗、依照儒家学说,“法律本乎人情,而爱亲出乎天性,为人子者纵触法网,人父匿子之罪,情犹可恕,如此方可得法律、人情之调和。”董仲舒这道判词影响深远,到了唐朝,“亲亲相隐”的原则终于在法典之中明文规定。
1〖Five〗、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能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1〖Six〗、在此案,甲与乙是父子关系,依照汉律,子殴父应弃市。但董仲舒认为,甲既然将乙送给丙抚育**,没有尽到亲亲之道、养育之责,两人之间的父子关系就已断绝,所以,并不知甲为生父的乙殴甲,就不应以子殴父论罪。
1〖Seven〗、董仲舒并没有引经义的原话,只是说“于义已绝”。据《公羊董仲舒治狱》注释者推论,此语出于《春秋》僖公五年关于“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的记载,故事讲来就话长了,我们这里不展开。
1〖Eight〗、另外要提及的是,本案对于父子关系的解释,恰好与“甲无子拾道旁弃儿判”形成对比,一则是限缩解释,一则是扩张解释。虽然一反一正,却殊途同归,都体现了不拘泥于成法,而是“据法执理,参以人情”。判决的结果,当然就能“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1〖Nine〗、最后来看“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判”:
20、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2〖One〗、本案的争点是,甲以杖击丙,原为救父,不意竟误伤己父,是否应构成“殴父罪”?
2〖Two〗、有人认为:“殴父也,当枭首。”乍一听来,这个观点非常靠谱,因为,第一,符合经义,《孝经·刑章》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第二,符合律例,在汉律中,不孝之罪亦应斩枭。但董仲舒另辟蹊径,讲了一个“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的经义故事。这个故事见于《春秋公羊传》昭公十九年,说的是许止为生病的父亲进药,谁知把药服下去之后,父亲一命呜呼。按照法律,这可是弑父之罪,应当枭首,结果他却被赦免。为什么?何休的注说得很明白:“原止进药本欲愈父之病,无害父之意,故赦之。”
2〖Three〗、本案也是如此。甲以杖击父,本意是为了救父,而非害父。所以“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这与许止进药一样,都是经过“原心定罪”而得出的结论。所谓“原心定罪”,也称“原情定过”,是董仲舒的看家学说。
2〖Four〗、《春秋繁露·精华》曾对其进行过系统阐述:“《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法史学家黄源盛解释:“所谓‘原其志’,就是要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有无主观恶性及其程度的深浅;而主观因素不外包括行为的意图、动机、目的等。”这就比法家不计行为动机如何、只是机械地根据行为结果定罪更具合理性。日本学者日原利国曾说:“春秋折狱最重要的一句话就是‘原心定罪’。”而本案正是运用“原心定罪”理论而决狱的典范。
2〖Five〗、末了,我们还有必要品味一下《春秋决狱》的文体价值。
2〖Six〗、文各有体。像我们日常所读的诗词曲赋,都属于不同的文体。判词也是一种独立文体。明代专门研究文体的徐师曾曾说:“文莫先于辨体。”“辨体”为了啥?是为了“得体”。只有了解了不同文体的源流、体制和风格,才能将其运用得更为“得体”。
2〖Seven〗、就文体的发生而言,汉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我们今天所能见到的各类文体,几乎都可以在汉代寻到根源。正如经学家刘师培所说:“文章各体,至东汉而大备。”而决事比、春秋断狱等,均作为法律类文体为《后汉书·艺文志》所著录。
2〖Eight〗、汉代《讲学图》(图片来源:《文物》1981年第10期)
2〖Nine〗、不同之文体,自有不同之构造。《春秋决狱》诸篇,尽管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判词,但却型塑了判词的基本结构。虽然篇幅简短,但是你拆开来看看,基本的要素却是一样不缺。有两造,有事实,有依据,有理由,有主文。以这样的体量很小的判词作样本,我们最能直观地体会出判词的基本要素应有几何。而在寥寥百字的小小空间里,犹能引经据典、说理论义,实足令我们后世效法。
30、“文本于经”。在古人看来,文章的类别与文体,都可以追溯到六经。
3〖One〗、近人王棻《柔桥文钞》云:“文章之道,莫备于六经。六经者,文章之源也。”又有云:文章之体有三:散文也,骈文也,有韵文也;文章之用亦有三:明道也,经世也,纪事也。以上诸般,皆本于六经。清人叶夑《已畦集·与友人论文书》云:“六经者,理、事、情之权舆也。合而言之,则凡经之一句一义,皆各备此三者,而互相分明。”
3〖Two〗、董仲舒既是经学大师,决狱又言必引经,因此最得文章之真传。论理则通达,纪事则简当,抒情则蕴藉。我们完全可以说,在中国古代判词史上,无论是司法理念、裁判方法,还是写作风格,董仲舒都为后世开了一个好头,称之为判词鼻祖,亦不为过。
"判佐"是古代中国官制中的一个官职。在唐代,判佐是地方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位,主要负责辅助地方官员处理政务事务。判佐通常是地方官员的副手,协助地方官员管理和处理各种事务,包括审判案件、管理人口、征收税收等。
关于唐朝银判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